事情經過:
2020年11月1日晚,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六中隊民警在邯大線8公里100米(邯大公路與邯鄲快速路)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23時許,榮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冀DRW6**行駛至檢查點,民警對榮某某進行檢查時發(fā)現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榮某某進行酒精檢測,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顯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處罰結果:
榮某某因“實施醉酒駕車的違法行為”,將被扣留機動車,以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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