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連舸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劉連舸,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