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老板被判賠傷者87338元
廣州日報韶關訊 (記者卜瑜 通訊員汪次安、劉三瑞)韶關市仁化縣1名駕校男教練李某帶著女學員楊某到旅店開房,卻不料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自己死亡、女學員十級精神傷殘的慘劇。事后,女學員起訴要求旅店老板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元。該案經兩級法院審理后,韶關中院近日終審判決旅店老板賠償楊某87338元。
據案件承辦法官介紹,去年2月的一天晚上,某駕校男教練李某與學員楊某在學完車后一同入住黃某經營的旅店。進入房間后,兩人在衛(wèi)生間一起洗澡,洗畢后發(fā)生關系入睡。次日中午時分,旅店服務人員查問住客是否退房時,發(fā)現該客房內無人應答,而房門反鎖。于是,服務人員繞到房后,透過窗戶向房內看發(fā)現情況不對勁,遂撥打報警電話。
公安民警到場后用鋼釬撬開房門,發(fā)現李某裸體低著頭跪在衛(wèi)生間的地板上,熱水器的花灑還在流水,而楊某沉睡在床上。隨后,醫(yī)生趕到現場,經對李某檢查,證實其已死亡,而楊某仍有呼吸、心跳,尚存部分意識,遂送往醫(yī)院救治。
經過80天的住院治療,楊某雖被搶救過來,但被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為:一氧化碳中毒遲發(fā)性腦病致精神障礙,傷殘10級。
事故發(fā)生后,楊某認為旅店住宿房間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導致一氧化碳泄漏,從而造成悲劇的發(fā)生,就賠償問題與老板黃某協商多次未果。最后,楊某將黃某告上法庭,訴請判賠經濟損失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黃某作為旅店的經營者,本應對其經營場所盡安全保障義務,卻違規(guī)使用應當報廢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導致傷亡事故發(fā)生。因此,黃某應對原告楊某因一氧化碳中毒遭受的損害承擔70%的侵權責任。
而原告楊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相應的認知能力和處理能力,應對自己選擇使用的房間及洗浴設施是否具備安全條件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但其在使用洗浴設施時疏忽大意,對事故發(fā)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應對自身的損失自負30%的責任。
經計算,楊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17625元。法院判決被告黃某賠償原告楊某經濟損失87338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