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8日,他以2萬多元的價格,在周口市太康縣某副食品店購買4箱飛天茅臺酒。購買時,他就懷疑這幾箱酒很有可能是假酒,但是并不確認。
當晚,陳先生和朋友一起吃飯時打開了剛買的酒,發(fā)現(xiàn)這種酒特別刺喉,味道苦口,喝后感到頭疼、嘔吐。
次日,他以買到假酒為由,向太康縣工商局投訴,請求對該茅臺酒進行鑒定,要求依法給予購酒款10倍的賠償。
2月1日,經太康縣工商局委托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確認該酒是假茅臺酒。
調解未果,陳先生將這家副食品店的經營者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大河報記者昨日獲悉,太康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此案,判決王女士給陳先生3倍賠償。后來,陳先生依然要求10倍賠償,并上訴至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但周口中院于10月20日維持了原判。
王女士認為“陳先生知假買假獲取非法暴利的商業(yè)行為,并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所以他提出的維權費用不應支持。
太康縣人民法院法官程海港11月15日受訪時表示,法律更看重的是消費行為,而不是消費動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明確指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首次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范圍之內,這意味著在食品、藥品領域,即使是‘知假買假’的職業(yè)打假人要求賠償,也與普通消費者一樣受法律保護。”程海港最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