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面向河北省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制度,減輕因競賽帶來的學生過重負擔,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印發(fā)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日前,河北省教育廳、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制定下發(fā)了《河北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辦法全文如下:
河北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管理面向全省中小學生(包含在園幼兒,下同)的全省性社會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包含幼兒園,下同)、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f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我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競賽活動,是指鼓勵中小學生完成發(fā)展目標,按照一定規(guī)則和程序舉行的競爭性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比賽、競賽和有競爭性的展覽、展示、展演、展評、文化節(jié)、藝術節(jié)等。
第二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各類競賽活動作為教育教學活動的組成部分,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guī)律和青少年成長規(guī)律,體現(xiàn)發(fā)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fā)展。
第三條 嚴格管理全省性競賽,面向同一群體的同類比賽一般應當合并舉行。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含幼兒園)階段的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shù)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競賽活動,從嚴控制非學科類競賽活動。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性競賽的牽頭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以下簡稱受托專業(yè)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工作,并對受托專業(yè)機構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省教育廳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須按照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核準后,在省教育廳官網公布活動組織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監(jiān)督方式等。未經核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組織開展競賽活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省委編辦或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yè)影響力和相應的學術團隊。經查實在舉辦競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致競賽活動被省教育廳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
第七條 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于省人大法規(guī)、省政府規(guī)章、省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省教育廳規(guī)范性文件。
第八條 申請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應當如實以下材料:
1.組織主體(主辦方)的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如由兩個或以上單位聯(lián)合主辦的,應提交全部主辦方的上述材料;
2.活動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經教育部認定開展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委托河北省單位具體承辦和組織實施的,應主辦單位的授權文書(主辦單位有明確指定省賽組織單位的可直接有關文件)等材料;
3.活動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承辦單位、資金來源、實施預算、比賽用具、保障條件、獲獎比例、回避方式、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異議處理機制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主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列舉的事項;
5.省教育廳或受托專業(yè)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說明的其他材料;
6.主辦方每年組織的中小學競賽活動結束1個月后須向省教育廳報送賽事總結和財務決算。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九條 自2023年起,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需要貫徹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重要決策部署的,可單獨組織申報受理和審核。省教育廳或受托專業(yè)機構屆時將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管理辦法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省教育廳或受托專業(yè)機構負責對主辦單位為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情況進行查詢確認。省委編辦負責對主辦單位為事業(yè)單位的登記注冊情況予以確認。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或受委托專業(yè)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審核論證,必要時可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省教育廳將審核通過的競賽活動匯總后統(tǒng)一編號,在省教育廳官網公布。不在發(fā)布名單之列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社會競賽活動一律不得舉辦。
第十三條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在此期間每年舉辦不得超過1次(舉辦市、縣兩級選拔賽或分站賽、分區(qū)賽的,和全省性競賽視為同1次)。
第四章 組織要求
第十五條 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競賽活動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托、授權。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周密制定競賽活動實施辦法,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和競賽關聯(lián)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guī)收取費用。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和違規(guī)宣傳等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七條 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第十八條 堅持平等原則,競賽活動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第十九條 主辦方應嚴格專家選聘,選擇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情況和了解青少年成長規(guī)律,在相關領域有專業(yè)影響力的專家??茖W管理專家團隊,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則,命題和評獎等重要環(huán)節(jié)應建立隨機抽選專家機制。
第二十條 競賽過程要遵循科學規(guī)范的程序、加強學術誠信的要求,明確競賽內容范圍要求,嚴格命題閱卷(評審認定),競賽結果須經過專家團隊嚴肅評審,公開結果及申訴渠道,杜絕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有失公允的情況發(fā)生。
第二十一條 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注教育廳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第五章 日常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包括競賽名稱、主辦方、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等內容。清單每三年動態(tài)調整一次,在省教育廳網站公布并正式印發(f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及其他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guī)競賽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fā)現(xiàn),依法依規(guī)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教育部認定開展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如需在我省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線下活動,由省內對口部門組織實施或承辦,參照本辦法向省教育廳提前備案,并相關證明材料。各地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全國性競賽活動。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認定的競賽活動,如果沒有明確設立分賽區(qū)的,各地不得擅自舉辦分賽區(qū)競賽活動。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廳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并通過調研、督導、巡查等方式,密切與舉辦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lián)系,廣泛接受社會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主辦方在組織實施競賽活動中出現(xiàn)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省教育廳將通知主辦方及時進行整改并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由省教育廳正式發(fā)函組織主體(主辦方),要求其立即停辦或撤銷其競賽活動,并切實做好善后工作。有關停辦或撤銷的決定等將及時通過省教育廳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廳依法依規(guī)對違法違規(guī)開展競賽活動的行為進行監(jiān)管查處。省委編辦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省民政廳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省市場監(jiān)管局對違反市場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省教育廳及其直屬事業(yè)單位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省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區(qū)域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負責區(qū)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競賽活動(含全省性競賽活動在本區(qū)域內選拔賽、分賽等)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出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要予以制止,并逐級上報。
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內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河北省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并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