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警方在柴某家中收繳的自制槍支。
本報訊 有婦之夫的美容店老板追求女學徒,并多次到女孩家中去獻殷勤,女孩父親發(fā)現男子圖謀不軌之后多次將其趕出家門。男子死纏爛打,女孩父親氣憤不過,拿出自制槍支連開三槍。順平警方聞聲而動,近日破獲了這起涉槍案件,收繳自制槍支三把,其中一把被認定為槍支。
6月16日下午5時,順平縣警方接到一女士報警稱,順平縣某景區(qū)有人手持槍支“追殺”其丈夫查某。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當場將柴某(46歲,順平縣人)控制,收繳手持自制槍支一把。查某(40歲,遼寧人)被成功解救。
警方經調查得知,查某在保定市區(qū)開了一家美容店,柴某的女兒跟隨其學習化妝技術,慢慢地二人有了些感情,于是查某借故多次到順平縣柴家拜訪,向柴某的女兒獻殷勤。此事被柴某知道后,表示堅決反對,將查某多次趕出家門,并呵斥女兒與查某斷絕來往。案發(fā)當日,查某再次來到柴家,柴某以送查某回家為由,令其上了面包車。當車開到順平縣某景區(qū)時,查某感覺有點不對勁,擔心柴某會有什么過激行為,便跳車逃到了山上。柴某在尋找查某時,從車上拿出自制槍支連開三槍,嚇得查某躲藏在山上不敢出聲,悄悄地給妻子發(fā)送微信讓其報警。
警方從柴某家中查獲三把自制槍支,據柴某供述,其中一把氣槍很多年之前就有,自己并不知道來歷,另外兩把是由女兒在網上購買的射釘槍及槍管、托把等物品,利用滅火器改造而成。他曾經多次使用自制槍支到山林中打鳥。警方隨后將柴某自制槍支收繳。
6月27日,經有關部門鑒定,柴某自制槍支中一把被認定為制式氣槍,一把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彈丸的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柴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名詞解釋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槍支鑒定標準
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fā)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凡是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fā),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后能夠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guī)定,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制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復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