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車型范圍:
(1)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電動四輪機動車,遵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文件中相關機動車定義,屬于機動車范疇,應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進行備案、注冊、登記,取得合法車輛號牌,且駕駛人應取得相應資格駕駛證,購買車輛交強險,方可上路行駛。
未列入國家工信部機動車產(chǎn)品公告目錄的,不能依法取得車輛號牌的電動四輪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
(2)以汽油、柴油、天然氣等燃料或以電池、太陽能為驅動力的,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公斤的不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或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公斤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仍按《邯鄲市公安局關于加強主城區(qū)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邯規(guī)準字(2014)22號)禁行規(guī)定開展治理。
處罰措施:
(1)無證駕駛電動四輪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第二類機動車”(違法代碼1005),處1000元罰款,可以并處拘留15日以下。
(2)無牌電動四輪車輛上路行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1款“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處200元罰款,記12分,并扣車。
提示:什么車輛屬于機動車?
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文件中機動車定義為: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
其中包括純電動汽車:即由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完)
來源:燕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