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了!樂山夾江“12.5”公交車爆炸案被告人盧仕兵被判死緩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10月17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近日,2018年“12.05”夾江3路公交車爆炸案犯罪二審被裁定即為核準以爆炸罪,判處原審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號刑事判決。原判認定,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盧仕兵限制減刑;對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電鉆、塑料盆、扳手、打火機等予以沒收。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原則,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2月5日晚上8點,樂山市夾江縣公安局發(fā)布警情通報稱:5日下午5點31分,夾江縣焉城鎮(zhèn)一輛3路公交車行至迎春南路,因不明原因?qū)е卤ǎ囕v玻璃碎裂,17名人員受傷,現(xiàn)場無人員死亡。
兩天后的18時30分左右,夾江縣公安發(fā)布公告稱:“12.05”夾江3路公交車爆炸案發(fā)生后,經(jīng)縝密偵查和全力緝捕,12月7日下午17時許,犯罪嫌疑人盧仕兵在眉山市洪雅縣三寶鎮(zhèn)聯(lián)合村被抓獲歸案。經(jīng)初步審訊,盧仕兵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盧仕兵因不滿土地被占用的賠償方案,加之個人及家庭原因,便對政府和社會產(chǎn)生不滿,萌生了制造炸彈報復社會的念頭。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盧仕兵從撿到的鞭炮中提取火藥和引線,并利用飯盒、鋼筋、竹片、鐵絲等物品制成炸彈。
根據(jù)判決文書,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盧仕兵不服,提出上訴。
原判認定,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盧仕兵限制減刑;對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電鉆、塑料盆、扳手、打火機等予以沒收。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其指定辯護人認為盧仕兵系初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望從輕處罰。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盧仕兵無視國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制炸彈在公交車上實施爆炸,造成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七人輕傷二級、七人輕微傷,其余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傷,公交車嚴重受損,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爆炸罪。
盧仕兵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鑒于盧仕兵具有坦白情節(jié)而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量刑適當。根據(jù)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原則,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裁定即為核準以爆炸罪,判處原審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