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遠千里!江蘇網警跨省將造謠者緝拿歸案!
2017年10月12日,網警巡查發(fā)現(xiàn),微信公眾號《華人事件》發(fā)布文章稱,宿遷宿豫中學一學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警察搶奪尸體,遭萬名群眾毆打。經查,該事件實際發(fā)生在2008年10月19日。當時宿豫中學一學生被發(fā)現(xiàn)在家中自縊身亡后,死者家屬因質疑小孩死因,在校門口擺花圈、掛橫幅,引發(fā)不明真相的群眾圍觀。隨后,公安機關到場依法妥善處置,過程合理、合法,無不當之處。
微信公眾號《華人事件》描述該事件時,故意虛構事實,隱藏發(fā)生年份,誤導廣大網友以為該事件于近期發(fā)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10月20日,宿遷網警在廣州將嫌疑人周某某(男,36歲,《華人事件》公眾號負責人)抓獲歸案。經審訊,周某某對其通過《華人事件》公眾號發(fā)布不實帖文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周某某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江蘇網警”提醒廣大網友不要隨意傳播未經證實的消息,對于故意編造傳播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法律鏈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江蘇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