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去辦理暫住證,陳紅方怎么都想不到,自己身份信息里竟有一宗12年前發(fā)生的“案底”。
8月15日,他到北京門頭溝區(qū)色樹墳派出所辦理暫住證,被告知“有案底不能辦理”。隨后,他到派出所查詢得知,自己2004年在北京偷過三輪車。
“當年我還是個初中生,連縣城都沒去過,更別說北京了”。來自河南安陽內(nèi)黃縣的陳紅方回憶。
昨日,朝陽警方回復新京報記者稱,此事正在工作中。
事件:
辦暫住證被告知“有案底”
8月15日,對于萬豐路投遞局的郵遞員陳紅方來說,是“極其揪心”的一天。
當天,因工作需要,來自河南安陽市內(nèi)黃縣宋村鄉(xiāng)的他,到北京門頭溝區(qū)色樹墳派出所辦理暫住證。當警務人員核對他的身份證信息后,意外發(fā)生了。“警察說我有案底,不能辦理暫住證。但具體是什么案底,警方并沒有透露。”陳紅方回憶。
作為“來自農(nóng)村的老實人”,這個莫名的“案底”令他惶惶不安。隨后,陳紅方來到登記有自己“案底”的派出所——來廣營派出所查詢。“經(jīng)過查詢,警方說,2004年6月,我在北京偷過一輛三輪車。”陳紅方稱,但當時自己還是初中生,正在安陽縣北郭鄉(xiāng)一中復讀,“連縣城都沒有去過,更別說北京了。”
陳紅方還提供了自己2004年時的照片,“警務人員將我的照片和登記的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進行對比后,說跟我不符合。”
是否因為身份證丟失被冒用?陳紅方回憶,2004年時自己還沒有身份證。“我當時15歲,所以沒有身份證。而且在村子里也用不到,所以一直拖到2006年因為高考需要才辦理身份證。”
回應:
相關程序需逐步核實處理
陳紅方表示,自己多次致電來廣營派出所,希望警方進行核實,消除自己的“案底”,還經(jīng)常撥打市長熱線進行投訴,“但現(xiàn)在仍未核對,警方說是需要時間。”期間,他去來廣營派出所進行過兩次指紋采集,“上周六進行了第二次采集,采完后,警方讓我回去等通知,到現(xiàn)在仍沒有結(jié)果。”
因為有“案底”,陳紅方覺得自己低人一等,“始終抬不起頭”。“上次一個同事的手機丟了,我感覺特別緊張,就怕被莫名懷疑是自己偷的;還有一次我的銀行卡被領導撿到,當我去領取時,領導再三詢問是不是我的。”陳紅方稱,這幾件事情讓自己“很受傷”。
陳紅方告訴新京報記者,2007年自己高中畢業(yè),才第一次來到北京打工,“不知道為什么,就有了莫名其妙的案底。”
按照登記時間來算,陳紅方已經(jīng)背負“案底”12年,但之前的生活沒有受到任何影響,“父親托人在我們老家的派出所查了,那邊查不出案底。”
10月25日,朝陽警方表示,此事正在工作中,相關程序需逐步核實處理,有結(jié)果會第一時間通知陳先生。
■ 追問
1、為何會出現(xiàn)“被案底”?
或因身份信息遭冒用、警方錯錄、一代身份證技術(shù)局限等
按陳紅方所說,沒到過北京,為何會出現(xiàn)“案底”?海淀區(qū)一派出所的王姓警官告訴記者,發(fā)現(xiàn)上述情況,有可能是居民身份信息遭到他人偽造并冒用。
中聞律師事務所董小靜律師表示,此類情況多有發(fā)生。2013年11月24日,一女子在高鐵站買票時,被青海警方帶走。警方認為她涉嫌一起盜竊案,后來發(fā)現(xiàn)該女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公開承認抓錯人。
本次事件中,如果陳先生的“案底”確實被錄錯,那錄錯行為屬于警方的失職行為。本案中因為沒有對當事人造成重大的損失傷害,所以警方的行為不能構(gòu)成刑事上的玩忽職守。
但從過錯上講,錄錯行為也是比較嚴重的,因為錄錯可能會導致居民被錯抓等嚴重后果,因此警方是有責任的。但以前身份證上的技術(shù)還沒那么全,不能指紋識別等,所以有些情況下僅憑犯罪分子攜帶的身份證,年齡、照片等確實可能出錯,而且一般是沒有抓住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還處于在逃,所以也無法核實。
此前,某一線民警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如果同一個村內(nèi)存在同名同姓現(xiàn)象,就可能會鬧出烏龍,將兩人的信息搞混。“此外,一代身份證沒有讀卡功能,有些偏遠地區(qū)的數(shù)據(jù)也沒有上網(wǎng),可能會給信息冒用提供空間。”
2、如何消除“烏龍”案底?
若確系公安機關錯錄,犯罪記錄需當事派出所逐級上報
如果確系“烏龍”,案底應如何消除?董小靜律師建議,一旦發(fā)現(xiàn)有相關情況后,當事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澄清事實,以消除自己的不良記錄。同時可就警方的錯錄行為投訴,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有權(quán)要求警方對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新京報記者從知情人處了解到,如果確實是公安機關的錯錄,犯罪記錄需要當事派出所逐級上報,從分局到市局一層一層認定,最終裁定后,再發(fā)回當事派出所整改,需要較長時間。
北京律師張新年此前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也指出,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仔細核實當事人信息,確保無誤,是司法機關的義務。如果因為司法機關的疏忽,導致無辜公民背負犯罪記錄,那么,應當向當事人道歉,并作出相應的補償。“作為當事人,也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在弄清事實真相后,合理維權(quán)。”
此外,董小靜律師表示,根據(jù)《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 鏈接
湖南男子“被服刑”3年警方致歉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烏龍案底”情況多有發(fā)生。相關案件多由身份信息冒用而引發(fā),被錯抓的當事人多有身份證遺失情況,處理這類案件多以賠償?shù)狼?、消除犯罪記錄為主?/p>
去年初,湖南人陳俊杰報名學習駕駛時,發(fā)現(xiàn)自己有刑事罪案記錄,不能參加考試,也不能辦駕駛證件。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陳俊杰”于2008年6月9日,在番禺區(qū)橋南街德興大橋中段搶劫路人楊某某掛包,并以搶劫罪判處“陳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陳俊杰表示,這份判決書中的姓名、戶籍、身份證號等信息與自己一致。但“自己從來沒去過廣州,2008年以來一直在深圳賣菜,更沒有坐過牢”。
經(jīng)新京報報道后,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稱確認陳俊杰的犯罪記錄系“誤報”。今年5月18日,警方啟動糾錯程序,向陳俊杰致歉,并于5月20日撤銷了其犯罪記錄。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李禹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