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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訊,一男子5月盜竊33起,盜竊物品價值8萬余元。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先后流竄至株洲縣、寧鄉(xiāng)、韶山、沅江、長沙等地,入室盜竊33起,盜竊物品價值8萬余元。被抓獲時,李某拒不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實。為使案件順利突破,辦案民警細(xì)心觀察,發(fā)現(xiàn)李某一般的作案方式是利用口香糖配合十字鑰匙胚開鎖后入戶盜竊,遂根據(jù)作案現(xiàn)場遺留的口香糖,提取唾液中的DNA,通過DNA比對,最終確定作案者為李某。在充分的證據(jù)面前,李某最終交代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數(shù)額巨大,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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