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h人民法院14日發(fā)布,當?shù)匾伙埖昀习逅阶栽谧灾频膹秃险{料(佐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罌粟殼,銷售給該飯店用餐的群眾食用觸法。該院日前以這名老板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在通??h秀山街道經營“通??h***飯店”過程中,于2015年10月20日私自在自制的復合調料(佐料)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罌粟殼,銷售給該飯店用餐的群眾食用。2015年10月29日,通??h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楊某某加工的自制復合調料(佐料)進行抽檢,并送云南省出入境檢疫局進行檢驗。經檢驗,被告人楊某某加工的自制復合調料中罌粟堿、嗎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項目不符合食品整治辦【2008】3號文件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被告人犯罪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