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22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巖毀容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陶某某賠償周巖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0萬余元,由陶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周巖179萬余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萬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周巖的其他訴訟請求。按照民事訴訟法,二審判決即終審判決。
該案由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陶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周巖172萬余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雙方均不服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查明,周巖與陶某某系同學關系,兩人在交往過程中發(fā)生矛盾,陶某某遂產生報復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時許,陶某某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巖家中,在臥室內與周巖發(fā)生爭執(zhí),陶某某將雪碧瓶內的打火機油潑灑在周巖面頸部及身上,用打火機點燃,周巖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
經醫(yī)院診斷,周巖面頸部、耳部、雙前臂及手背等多處燒傷,全身燒傷面積28%、身體多部位Ⅱ度Ⅲ度燒傷、呼吸道燒傷、左耳部分缺失、雙手功能受限。周巖在安醫(yī)一附院住院期間做了一次氣管及創(chuàng)面切開手術,四次自身取皮植皮手術;在北京伊美爾醫(yī)療美容醫(yī)院治療期間進行背部安裝擴張器手術。經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鑒定,周巖構成兩處五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兩處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周巖被燒傷系因陶某某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所致,該案中并無證據證明存在可以減輕侵權人侵權責任的情形,對周巖的損害后果應由陶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合周巖因被陶某某燒傷產生的全部損失,合肥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事件回顧
少女拒絕求愛遭潑油毀容
2011年9月17日傍晚,因求愛不成,同學陶某某向周巖潑油縱火致其全身30%的面積燒傷。
2012年5月10日15點,周巖拒絕求愛被毀容一案在合肥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陶某某12年零1個月有期徒刑。
去年5月15日,“少女毀容案”民事訴訟一審宣判,周巖獲得172萬元的民事賠償。針對賠償金額,陶某某方面認為金額過高提出上訴,而周巖及其家人認為賠償金額過低也隨后提出上訴。
去年11月26日,該案民事部分二審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傷殘賠償金、是否過度治療成為雙方爭辯的焦點。
開微店賣化妝品維持生計
被嚴重燒傷的周巖一直在北京接受治療。周巖說:“起初我和生命作斗爭,也許昏迷期間我的潛意識里也是想要努力活下去。后來我和疤痕作斗爭,努力想要它們不要長出那么多。現在我和自己作斗爭,拋開一切關注度,問自己究竟還能做什么,包括想要怎樣的人生、想要做一個怎樣的人。”
為了維持生活,周巖正在經營微店,銷售護膚品、化妝品等。“我并不指望依靠賠償款生活,只想這些錢能夠支付我的治療費用,讓我活下去。”周巖說,以后除了經營微店,她要把時間放在學習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