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擅自闖紅燈,劉女士被快遞三輪車剮倒后,又連續(xù)被兩輛轎車碾軋致死。日前,死者劉女士的子女將快遞員、快遞公司、轎車司機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90萬余元。昨日上午,該案在昌平法院開庭。
2015年11月10日凌晨5點,劉女士在昌平區(qū)王府學校門前,因擅闖紅燈而被一輛快遞三輪車剮蹭倒地。由于沒有及時離開,劉女士又遭遇兩輛小轎車的連續(xù)碾軋,最終死亡。
交警來到現(xiàn)場后,快遞員王某稱自己與事故沒有關系,沒有與劉女士發(fā)生過碰撞。交警讓他離開現(xiàn)場后,經(jīng)查,王某再次被警方控制。
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快遞員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兩輛機動車司機張先生、梁先生及死者劉女士共同承擔次要責任。之后,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私家車司機張先生與劉女士的兒女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已向劉女士兒女賠償了25萬余元。但其余幾方未就賠償達成一致。于是,劉女士的兒女將快遞員王某、王某供職的快遞公司、私家車司機梁先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王某的代理人表示,事故發(fā)生時王某是正常行駛,而劉女士自己闖了紅燈,其死亡結果也是兩輛轎車碾軋導致的,所以在責任比例上,其應該承擔30%至40%的責任。此外,王某駕駛的快遞車是公司要求統(tǒng)一購買的,事故是在上班路上發(fā)生的,因此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該快遞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王某駕駛的三輪車噴涂了公司的統(tǒng)一標識,但車輛的所有人是王某自己。”公司代理人表示,事故發(fā)生在王某上班的路上,并非送件過程中,不屬于職務行為。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文/本報記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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