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承認指控事實。他說,小時候家里窮,工作后月工資2000元,他一直想改善生活。單位的U盾是他從銀行取回來的,他在教出納怎么重置密碼時,無意中得到了密碼。此后,他分三四十次轉賬,260萬用于充值打游戲,30萬用來辦各種卡,剩下都借給了朋友。“聽人說打游戲能掙錢,我想掙錢后把本金還給單位”。唐某說,公司發(fā)現(xiàn)此事后,把他母親叫到單位,讓他還錢。他到下班才籌集8000多元,公司遂報警。
不過,唐某不認可盜竊罪,認為自己也有保管U盾的權限,應構成職務侵犯罪。公訴人認為,職務侵占主要是看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唐某的單位就沒有用U盾轉賬的業(yè)務。唐某的主要犯罪手段就是利用辦公室無人之機,把趙某的柜子撬開竊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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