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于2007年正月經人介紹認識,半年后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后被告王某獨自一人前往東莞,夫妻分隔兩地,感情開始變差。
2011年8月,王某向上杭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庭前調解,王某以會改正錯誤為由撤訴。撤訴后,被告王某并未悔改,好好經營婚姻,反而隔三差五鬧離婚。
2011年9月26日,在被告王某的強烈要求下,原、被告訂立了離婚協議書,還未去辦理離婚登記,被告就拋下孩子出走,杳無音訊。2014年8月20日,原告得知被告王某在永定縣湖雷鎮(zhèn)生育一女兒。
原告認為王某是有夫之婦,卻無視法律公然與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女,嚴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導致原被告感情徹底破裂,同時給其及家人帶來極大的精神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被告賠償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請離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的行為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guī)定。
婚姻法規(guī)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及其經濟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情況,法院確定賠償金額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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