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規(guī)定
“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
一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此,司法解釋規(guī)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懲罰性賠償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根據該司法解釋,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也就是說,不是非得吃出問題才能索賠。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承擔連帶責任
為遏制食品認證機構作虛假認證,司法解釋規(guī)定:“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確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
司法解釋規(guī)定:“生產、銷售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首先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是弱勢群體,如果不確立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可能會出現消費者打贏官司卻得不到賠償的情況。因此,司法解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應首先承擔民事責任,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協替消費者打公益訴訟適用新規(guī)
根據司法解釋規(guī)定,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目前消費者提起相關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有一些糾紛涉及到的賠償額不大,有一些消費者存在厭訴心理,吃一點小虧也不愿意打官司。“希望通過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相關的國家法定機構或組織,通過公益訴訟的形式為廣大的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達到凈化市場的目的,這也是我們這個司法解釋的宗旨”。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