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guī)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shù)亓曀着e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難點。
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明確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確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基本原則。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shù)厝罕娖毡檎J可為基礎合理認定彩禮范圍。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xiàn)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
據(jù)介紹,當前,涉及彩禮返還糾紛比較多的有兩種:一種是 “閃離”的情況;還有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jīng)共同生活的情況。這兩種情況下,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解答。
在案例一中,判決進一步明確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該案中,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多時間,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shù)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考慮到終止妊娠對女方身體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
再比如案例二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當?shù)亓曀着e行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多時間,且已經(jīng)生育一子。在處理涉彩禮返還糾紛時,就應當著重考慮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實。該案判決綜合考量上述事實,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充分保護了婦女合法權益。
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對于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以及如何認定“共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認識。案例三在這兩個方面具有典型意義。該案判決認定案涉26萬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眾對彩禮的一般認知,可以認定為彩禮。同時,明確雙方登記結婚后仍工作、居住在兩地,并在籌備婚禮過程中,對于后續(xù)生活未形成一致規(guī)劃,沒有形成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宜認定為已經(jīng)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已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短暫同居經(jīng)歷對女方的影響、存在共同消費等事實,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妥善平衡了雙方利益。彩禮和嫁妝都是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tǒng)習俗,兩者雖然表現(xiàn)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應當按照當?shù)亓曀走m用相同的規(guī)則。
在確定彩禮返還數(shù)額時,也要考慮嫁妝情況,比如案例四中,在確定彩禮返還數(shù)額時就扣減了放置在男方處的嫁妝數(shù)額。涉彩禮返還糾紛中還存在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根據(jù)中國傳統(tǒng)習俗,締結婚約及給付彩禮,一般由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參與,因此,在婚約財產(chǎn)糾紛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給付或接收彩禮的,將其列為共同當事人,不僅符合習慣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
據(jù)介紹,本次典型案例發(f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強調了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原則,并對彩禮的范圍、返還的條件、當事人的確定等予以規(guī)范,以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標準。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 央視新聞客戶端)
據(jù)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官方微博消息,12月7日,網(wǎng)傳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工作人員私信某網(wǎng)民聲稱要查詢其公民個人信息。[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