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李某婚禮當天,被告某婚慶公司為其提供婚紗、照相、錄像等服務并制作光盤,費用共計1600元。23日,李某到婚慶公司取回錄像光盤,但在回家觀看時發(fā)現光盤圖像模糊不清,無法認清圖像上所錄人員面目。李某感覺婚慶公司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精神傷害,非常生氣,在多次交涉無果后,李某一紙訴狀將某婚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交付清晰的錄像光盤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婚慶服務及錄像的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李某已向婚慶公司支付費用,婚慶公司已為李某的婚禮進行了全程服務及錄像,雙方就此合同關系已部分履行?;閼c公司因攝像技術問題,導致錄像畫面不清晰,給李某及其家人對此特殊場景的錄像產生遺憾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因此,婚慶公司應賠償李某一定的精神損失費。經調解無效后,依照合同法的相關條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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