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23時47分許,邯鄲交巡警復興三大隊民警在華苑街與聯(lián)紡西路交叉口東200米開展酒醉駕專項治理行動,一輛車牌照為冀DD20***的小型新能源汽車行至治理點,執(zhí)勤民警正要對駕駛人進行酒精初測時,駕駛人郭某就承認自己喝了酒,并說道:“喝酒就是喝酒了,現(xiàn)在說啥也沒用了,后悔有什么用呢,該處罰就處罰吧……”民警隨后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93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民警帶駕駛人郭某前往醫(yī)院采取血樣途中,郭某發(fā)出一聲感嘆:“哎!當時叫了代駕又讓他走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經(jīng)過司法鑒定中心依法對其抽血樣本進行檢驗,結果顯示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94.71 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