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晚上,邯鄲交巡警邯山二大隊機動二中隊民警在和平路與陵東街路口附近設卡盤查。22時30分許,民警發(fā)現(xiàn)一輛白色現(xiàn)代牌轎車沿和平路由東向西駛來。在對該車駕駛人進行酒精快速檢測時,測得其吹氣中酒精含量為34mg/100ml。經民警查問得知,該駕駛人名叫高某,剛剛取得駕駛資格不久,尚在實習期。高某聲稱自己剛剛吃了蛋黃派導致酒精檢測有誤,語言支支吾吾,企圖蒙混過關。
為了驗證高某的說法,民警決定稍等片刻再次進行酒精檢測。因為即便真的食用了蛋黃派,呼氣中的酒精也只能短暫停留,不可能長時間存在。經民警現(xiàn)場反復檢測,數(shù)值依然和最初測得值相符,高某見無法自圓其說,只好承認了酒后駕駛的違法行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民警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和駕駛證,并做出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決定。
然而,當民警提醒當事人取走車內貴重物品時,駕駛人神情再度遲疑。高某終于很不情愿地打開車輛后備箱后,民警赫然發(fā)現(xiàn)其后備箱內竟放滿了煙花爆竹!車輛一旦在行駛中遭遇顛簸撞擊、或遇到明火、高溫甚至發(fā)生交通事故,車內的煙花爆竹很可能被引燃產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民警立即對現(xiàn)場采取取證工作。經了解得知,高某家中幾年前曾經營煙花爆竹銷售,此次車輛裝載的煙花正是其生產經營的庫存,其準備打算在正月十五時燃放,沒想到被民警及時查處。民警對高某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指明了其酒后駕駛機動車和違規(guī)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目前,民警已將該案件移交陵園路派出所做進一步處理。
邯鄲交巡警提醒您
根據(j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煙花鞭炮是一類四項爆炸品,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使用專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方可進行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