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成安縣辛義鄉(xiāng)的陳某
因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
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而陳某拐賣的不是別人
正是自己年僅12周歲的親生女兒
2018年6月2日,陳某來到成安縣公安局報警稱:自己的女兒回不來了。刑偵重案中隊接警后立即展開調(diào)查走訪。
陳某家人患有疾病,其本人又有殘疾,家庭狀況十分窘迫。當年3月11日,陳某不堪生活重負,將12周歲的女兒打著“結(jié)婚”的幌子賣到曲周縣霍某(34歲)家中,并收取了40000元“禮金”。
事后,陳某每每想到女兒尚且年幼就后悔萬分,幾次趕到曲周縣索要女兒,均遭到霍某的無情拒絕,萬般無奈的陳某只能來到公安局尋求幫助。
刑偵重案中隊民警迅速行動,將陳某的孩子安全解救,而陳某也因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被警方立案。
6月29日,成安縣公安局經(jīng)多方工作,犯罪嫌疑人陳某到案,經(jīng)訊問,其對自己拐賣女兒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拐賣婦女兒童罪及量刑標準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成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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