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杭州11月1日電(郭其鈺)11月1日,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一周年之際,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鄒某、韓某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兩人開發(fā)APP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8萬余條,被罰賠償金4萬余元。
2021年11月1日,中國首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開始施行,開啟了依法全面保護個人信息的新時代。
此案中,被告鄒某、韓某開發(fā)“夜生活”APP,該款APP以美女圖片為誘餌吸引不特定網(wǎng)絡用戶點擊,在未經(jīng)用戶許可的情況下,獲取包含姓名、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手機通訊錄并上傳至服務器保存,后又被他人下載用于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該款APP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8萬余條,被告鄒某、韓某分別從中獲利30000余元、15170元。
2022年10月,公益訴訟起訴人以被告鄒某、韓某開發(fā)部署的APP侵害了個人信息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鄒某、韓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并從中獲利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其行為侵害了眾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導致不特定民事主體的個人信息存在被他人違法利用的風險,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故被告鄒某、韓某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被告鄒某、韓某侵害眾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造成的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鄒某、韓某按照其因此獲得的利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鄒某、韓某分別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30000元、15170元專門用于個人信息保護等公益事項支出,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發(fā)布賠禮道歉聲明。
“大數(shù)據(jù)時代背景下的個人信息保護不僅涉及自然人個人權益保障的問題,同時具有高度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鄒某、韓某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其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數(shù)量較大、涉及面廣,嚴重侵害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對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造成威脅,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