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間,被告單位四方兄弟搬家公司為攫取非法利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趙某強通過電話與客戶約定較低搬運費用,誘使客戶使用該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務,后指使擔任車組長的被告人徐某江、文某強、豆某豐、豆某飛、任某紅等人在搬運服務過程中,單方提高搬運費用,并以停止搬運、拒不離開、言語威脅等方式強迫客戶支付較高服務費用,犯罪事實達43起,嚴重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四方兄弟搬家公司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交易自由,屬于以威脅方法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趙某強作為四方兄弟搬家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策劃實施強迫交易行為,系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某江等5人直接參與實施四方兄弟搬家公司的強迫交易行為,系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四方兄弟搬家公司、被告人趙某強、徐某江等5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鑒于被告人趙某強當庭認罪認罰,被告人徐某江等5人系從犯,且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故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趙某強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徐某江等5人減輕處罰。
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