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打點關系 云南一派出所原所長獲刑6年
2019年云南省大理州祥云縣公安局劉廠派出所原所長李朝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提起公訴。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李朝云在祥云縣公安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徇私枉法,包庇、縱容以李某丙、李某乙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近日,漾濞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李朝云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回顧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月至2016年8月5日,李某乙(“7.27”首犯)的岳父胡某某在祥云縣一會所組織多名女性賣淫490次被公安機關查獲。在胡某某等人涉嫌組織賣淫罪一案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李朝云受李某乙所托,向胡某某案審判長吳某某打探案情、說情打招呼,欲使胡某某得到從輕減輕處罰。
胡某某被逮捕后,李某乙請李朝云、韓某甲(祥云縣人民法院原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祥云縣司法局副局長,另案處理)到李某乙辦公室,共同商議如何為胡某某從輕減輕處罰。韓某乙出主意說,如果胡某某具備立功條件可得到從輕減輕處罰。當天,身為祥云縣公安局劉廠派出所所長的李朝云將警方已經掌握趙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的信息告訴李某乙,隨后李某乙安排手下人員收集了另外幾名吸毒販毒人員的信息,通過楊某甲(祥云縣看守所原所長,另案處理)將趙某某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的信息傳遞給羈押在祥云縣看守所的胡某某。
之后,李朝云在明知胡某某檢舉揭發(fā)是虛假立功的情況下,仍積極協(xié)助一派出所所長張某甲(另案處理)等人抓獲毒販趙某某,并將警方之前已掌握趙某某販賣毒品的違法犯罪證據(2份筆錄)提供給派出所張某甲等人,隨后又積極協(xié)助張某甲等人去抓捕胡某某檢舉揭發(fā)的其他毒販。
當晚抓捕結束后,李某乙宴請李某甲、張某甲等人共進晚餐。之后,李某乙請李朝云催促張某甲抓緊時間為胡某某出具檢舉揭發(fā)立功的相關證據材料。后祥云縣人民法院根據派出所出具的胡某某檢舉揭發(fā)趙某某等人販賣毒品的立功證據,認定胡某某為一般立功,對胡某某從輕處罰,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1998年至2018年間,祥云縣人李某丙、李某乙糾結韓某乙、李某丁、段某某等社會閑散人員共119人,組成以李某丙、李某乙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強買強賣、壟斷市場,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為非作惡,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祥云縣和大理州境內有組織地多次實施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偷稅等20余類犯罪,共作案106起,長期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通過李朝云說情、打招呼得到從輕減輕或未受刑事追究的郭某甲、段某某、韓某乙均成長為“7.27”黑社會性質組織重要骨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朝云身為人民警察,先后利用基層派出所民警、指導員、所長的職務便利,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朝云犯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朝云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朝云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該案經漾濞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朝云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總臺央視記者 李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