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李先生將房子租給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沒想到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內吸煙引發(fā)火災被燒身亡。李先生認為自家房屋因此成了“兇宅”,導致房屋售價比普通房屋低10%至30%,于是將租客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0萬元。昨日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訴稱心里很別扭
李先生訴稱,他與王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將一套兩居室租賃給被告居住,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要求短期不定期租賃,雙方口頭協商達成一致。從2015年10月起,由每季度預付租金改為每月預付,并預付租金至2016年5月。2016年2月6日下午,兩居室發(fā)生火災,建筑及室內物品被不同程度燒毀,王女士84歲的老父親被燒身亡,事后經查起火原因系臥床吸煙所致。
李先生認為,依據中國傳統文化,當屋內發(fā)生非正常人員死亡時,該處會被稱為“兇宅”,影響房屋交易、自住,火災后他咨詢多家房屋中介機構,均被告知“兇宅”掛牌比普通房屋價值低10%至30%。此事不僅造成房屋價值貶損,也讓李先生心里別扭,因此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20萬元。
被告稱其系迷信說法
昨天,年逾七旬的李先生夫婦二人親自來到法院參加庭審,剛剛遭受喪父之痛的王女士則委托了代理人出庭應訴。王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兇宅”是迷信說法,沒有法律效力。“原告說房屋貶值,但沒有中介機構認定的證據,即使有也是中介的主觀說法,不客觀。不同的中介說法也會有不同。”此外,代理人表示,火災發(fā)生后,王女士已經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7萬余元,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夫婦表示,王女士此前賠償的7萬余元僅僅是房屋發(fā)生火災后造成的直接損失,而此次起訴索要的20萬元是房屋成“兇宅”后貶值造成的間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