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只有對“一把手”的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才能真正讓權力在陽關下運行,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里”,讓一切權力腐敗無處可藏、無處可逃。
據中央紀委網站昨日消息,日前山西省出臺《關于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采購。專家稱,山西是較早在全省發(fā)文限制“一把手”人財物權力的省份,此前廣東、遼寧、安徽、云南、重慶等多個省份及市縣都做過類似嘗試,對“一把手”分權將成為權力運行機制的趨勢。
“一把手”腐敗在黨政機關是比較普遍的,而不具體分管某項具體事務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分解“一把手”的權力,而且“一把手”本身就可以對分管的副職起到監(jiān)督作用。——汪玉凱
權力不論分給了誰,都有可能腐敗,如果不公開透明,不論是“一把手”管還是“二把手”管,都有可能腐敗,所以權力運行過程必須公開透明。——竹立家
山西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中央紀委網站消息稱,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健全“副職分管、正職監(jiān)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日前,山西省出臺《關于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著力給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套上一個“制度的籠子”。
消息稱,黨政主要領導是指山西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山西省發(fā)文明確,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五項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采購。
該《規(guī)定》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切實履行監(jiān)督職責,對執(zhí)行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協(xié)同黨委、政府對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遼寧廣東多地探索“一把手”分權限權
事實上,對“一把手”進行分權限權,多省市和部門都曾經有過嘗試,或即將啟動探索。
據《人民日報》報道,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書記張寶順在安徽省紀委九屆四次全會上說,安徽將實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項目等具體事務制度和“末位表態(tài)制”。
今年1月16日,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紀委書記呂濱在全國海洋工作會議上提出: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2013年6月,云南省出臺《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guī)定》,其中明確,主要領導不直接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和工程招標等制度,在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時須末位表態(tài)。
2012年,重慶市各區(qū)也曾就“一把手”分權進行分頭嘗試。
吉林省在推廣嘗試該制度時,還在人、財、物、工程招標4項權力之外,規(guī)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要求將集中于“一把手”的權力分解到班子成員共同行使。
2010年,廣東省發(fā)文提出,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重要部門工作。
同在2010年,遼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出臺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和工程項目的暫行規(guī)定,要求明確由一名副職領導干部分別分管上述幾項工作。
暫行規(guī)定要求,黨政主要領導要帶頭執(zhí)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自覺維護集體領導,發(fā)揮領導班子中其他成員的作用,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浙江省磐安縣則自2003年在全國率先推行“一把手”分權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縣開始在人財物管理相對集中的縣交通局、城建局、經貿局、教育局4個政府部門中進行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