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石家莊市靈壽縣234國道西孫樓村路段發(fā)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通過對該事故深度調查,全面排查治理了事故路口及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督促涉事企業(yè)及相關職能部門整改管理漏洞。
8月20日9時27分,朱某江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拉載4人沿靈壽縣234國道由西南向東北行駛至631公里350米處(西孫樓村道口)左轉彎時,與董某賢駕駛的重型半掛貨車相撞,造成2人當場死亡、2人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1人受傷,兩車受損。
通過事故現(xiàn)場勘查、調查取證及相關技術鑒定,朱某江駕駛機動車左轉彎時,未靠道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未開啟轉向燈,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董某賢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通過村鎮(zhèn)道口,超速行駛。朱某江、董某賢二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董某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靈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在對交通事故事實調查的基礎上,石家莊市交管局成立了“靈壽‘8.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從企業(yè)主體責任、道路安全隱患、部門職能責任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經過調查,發(fā)現(xiàn)事故路口存在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和不完善的交通安全隱患,事故發(fā)生路口無村莊標志、無“十字”路口指示標志,中心隔離帶內設置的“道口”標志被樹木遮檔,事故路段存在中心隔離和路側開口過多。
肇事重型半掛貨車所屬的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交通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隱患突出。該公司未向轄區(qū)交警大隊如實報備車輛、駕駛人底數,逃避監(jiān)管,公司對肇事貨車駕駛人失管漏管,教育培訓未按時開展,教育流于形式。該公司所屬車輛交通違法較多,有15輛車存在3條以上交通違法未處理,也未配備交通安全員。
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行唐交警大隊分別對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進行約談,要求對公司安全隱患問題進行限期整改,依法對公司管理人進行了處罰,對其所屬隱患車輛業(yè)務進行鎖定并禁止上路行駛。
針對事故路口及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問題,石家莊市交管局函告靈壽縣政府,對隱患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建議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石家莊市交管局也對靈壽縣交警大隊進行約談,大隊長作出檢查。
根據事故深度調查發(fā)現(xiàn)的隱患,石家莊市交管部門加強國省道路巡控警力部署和勤務安排,增加警力不定時不定點巡邏頻次,加快落實大中型貨車靠右行駛管理,采取規(guī)范車道行駛、降低車速、設置電子監(jiān)控、電子抓拍等措施,保障道路行車秩序,防范事故發(fā)生。
下附調查報告全文↓
靈壽縣“8.20”較大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8月20日9時27分,234國道西孫樓村路段發(fā)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死亡4人、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0.8萬元。通過對該案深度調查,涉事企業(yè)及相關職能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主體責任及職能責任,全面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堵塞了管理漏洞,深度拓寬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會化層面,在實際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 事故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0日9時27分,朱某江駕駛冀AK273B號沿234國道由西南向東北行駛至631公里350米處(西孫樓村道口)左轉彎時,與由東北向西南董某賢駕駛的冀AP6169、冀AHA58(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相撞,造成2人當場死亡、2人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1人受傷,兩車受損。
二 事故現(xiàn)場的處置
(一)接處警情況
2020年8月20日9時29分許,靈壽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該事故報警(報警人:張某鎖)稱:在234國道西孫樓村路段,兩車相撞,兩人死亡。9時31分,靈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迅速組織事故處理中隊、執(zhí)勤二中隊趕赴現(xiàn)場,9時45分到達現(xiàn)場。
(二)現(xiàn)場處置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石家莊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通管理局局長馬立新、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崔海林、事故處理大隊長王強、靈壽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田玲坡、靈壽縣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大隊大隊長曹俊霞等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xiàn)場,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對事故現(xiàn)場實施管控保護,疏散圍觀群眾,救治受傷人員,救出被困人員,控制肇事司機,開展現(xiàn)場勘查等。靈壽縣縣委書記宋存漢、副書記趙麗榮、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周建紅、政府副縣長尹國亮等同志第一時間趕赴醫(yī)院督導傷者救治及家屬安撫工作。
三 交通事故調查
(一)現(xiàn)場勘查
發(fā)生事故道路為京贊公路(G234),事故路段呈東北西南走向,事故發(fā)生地點位于G234與靈壽縣西孫樓村路口,在道口北側路面上頭西南尾東北停放著一輛冀AP6169、冀AHA58(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半掛貨車后方約11米處右側路外翻倒了一輛號牌為冀AK273B小型普通客車。
(二)肇事車輛事發(fā)前行駛軌跡
2020年8月20日8時50分許,駕駛人董某賢駕駛冀AP6169重型貨車和張某鎖一起從行唐家中出發(fā)擬到山西拉貨,空車行駛至靈壽縣234國道西孫樓村道口發(fā)生事故,經事故部門鑒定董某賢駕駛貨車超速(路段限速70公里/小時,車輛時速73公里/小時),未發(fā)現(xiàn)疲勞駕駛現(xiàn)象。
(三)肇事駕駛人情況
1.董某賢,事故車輛冀AP6169、冀AHA58(掛)號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男,身份證號:13012319711006****,駕駛證檔案編號13010013****,準駕車型為A2,初次申領日期1996年3月19日,有效期始2020年05年10 日,有效期止2080年5月10日,發(fā)證機關為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發(fā)前駕駛證狀態(tài)為正常。
2.朱某江,事故車輛冀AK273B駕駛人,男,身份證號13233619720917****,駕駛證檔案編號13010199****,準駕車型為C1,初次申領日期2011年12月9日,有效期始2017年12月9日,有效期止2027年12月9日,事發(fā)前駕駛證狀態(tài)為正常。
(四)肇事車輛情況
事故共涉及兩輛車:重型半掛貨車,車牌號,冀AP6169、冀AHA58(掛);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冀AK273B。
1.冀AP6169重型半掛牽引車:歐曼牌重型半掛貨車,系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車有限公司生產,車輛型號BJ4253SNFKB-XJ,車輛類型為重型半掛牽引車,準牽引總質量38505KG,事發(fā)時牽引質量6000KG。出廠日期2014年12月20日,初次登記日期2015年2月13日,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機動車狀態(tài)正常。該車投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行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期限為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4日。投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一百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期限為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4日。
冀AHA58(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盛川達牌重型半掛貨車,系河北雙富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生產,車輛型號HSF9400CCY,車輛類型為倉柵式運輸半掛車,核定載質量34000KG,事發(fā)時空載。出廠日期2015年10月,初次登記日期2015年10月20日,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機動車狀態(tài)正常。
2.冀AK273B號小型普通客車:該車為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靈壽縣農業(yè)技術推廣中心,初次登記日期2015年05月26日,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車輛狀態(tài)正常。核定載客5人,實載5人。投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五十萬元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車損險,期限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
(五)檢驗鑒定情況
1、駕駛人體內酒精檢驗情況: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對駕駛人董某賢體內酒精含量進行檢測,出具了冀醫(yī)法鑒〔2020〕毒鑒字第4550號、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檢出乙醇成分,排除酒駕因素。
2、車輛檢驗情況:北京龍昇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了(京龍〔2020〕交鑒字第081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
(1)冀AP6169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身前部與冀AK273B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身右側發(fā)生碰撞。
(2)冀AP6169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HA58掛號盛川達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事發(fā)時的行駛速度為73km/h;冀AK273B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事發(fā)時的行駛速度為19km/h。
(3)冀AP6169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HA58掛號盛川達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制動性能不合格;冀AK273B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制動性能合格。
四 事故成因分析及認定
通過事故現(xiàn)場勘查、調查取證及相關技術鑒定,對事故成因分析認為:朱某江駕駛機動車左轉彎時,未靠道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未開啟轉向燈,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董某賢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通過村鎮(zhèn)道口,超速行駛;二者均是此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事故責任認定:2020年8月28日,靈壽縣交警大隊制作第13012612020000014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此事故,朱某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董某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朱某江、董某賢應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孫某、張某濤、周某、李某華無責任。
五 交通事故的深度調查
在交通事故事實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工作規(guī)范(試行)》和《河北省道路運輸經營車輛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規(guī)定,2020年8月25日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立了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管局局長馬立新任組長,交管局副局長崔海林任副組長,事故、車管所、公巡、法制、安監(jiān)等為成員單位組成的“靈壽‘8.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從企業(yè)主體責任、道路安全隱患、部門職能責任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一)道路環(huán)境調查
1、發(fā)生事故道路為京贊公路(G234),事故路段呈東北西南走向,事故發(fā)生地點位于G234與靈壽縣西孫樓村路口。G234設計時速80KM/h,一級公路,瀝青路面,道路寬度為22米,雙向6車道,其中機動車道4條,非機動車道2條,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由白色單實線分隔,道路中心由綠化帶隔離,隔離帶寬2.8米,隔離帶內綠植高約2米。中心隔離帶在西孫樓村口入村位置開口26.9米,開口兩側設置有“道口”標志2處,其中道口東北側綠化帶內設置有1處,西南側隔離帶頭設置1處,通過中心開口可進入對向車道。西孫樓入村道路為村道,水泥路面,寬8.6米,與G234呈傾斜交叉,路側開口寬20米,開口西南側設置有1處道口警示樁。根據卡口數據分析,G234日均流量15695輛/日,其中大型貨車3623輛 /日,其他車輛12072輛/日。8月20日當天流量分別為:總流量14392、其中大型貨車3184;西孫樓村進出車輛198輛次,包括小型汽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等,據觀察,橫穿道路車輛約占65%(含電動自行車)。
2、據靈壽國家氣象觀測站觀測,2020年8月20日上午未出現(xiàn)降雨,9時27分風向為偏東風,2分鐘平均風速1.4m/s,能見度11311米,9-10時平均氣溫23.8度,濕度72%。
(二)駕駛人、車輛調查
1、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情況:董某賢,男,1971年10月06日出生,戶籍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南樓鄉(xiāng)******,駕駛證號:13012319711006****,駕駛證檔案編號:13010013****,準駕車型A2,初次申領日期1996年5月10日,有效期止2080年5月10日,當前狀態(tài):違法未處理。檔案內顯示,董某賢1996年5月10日初次申領準駕車型為B的實習駕駛證,1998年5月25日實習期滿換領準駕車型為B的駕駛證,2004年5月10日換領準駕車型為A2的駕駛證。三年內違法信息共57條,經核查,該駕駛人檔案內容信息完整,考試信息記錄完整,駕駛人培訓審驗記錄完整,近三年駕駛人無事故記錄,駕駛證狀態(tài)正常。經了解,事故發(fā)生時董某賢身體健康,無影響駕駛的疾病,家庭和睦,未發(fā)現(xiàn)有存在影響駕駛的情形。
2、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情況:朱某江,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戶籍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靈壽縣靈壽鎮(zhèn)******,駕駛證號:13233619720917****,駕駛證檔案編號:13010199****,準駕車型C1,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12月9日,有效期止2027年12月9日,當前狀態(tài):注銷(因在此起事故中死亡,8月28日靈壽縣交警大隊將其駕駛證注銷)。三年內違法信息共17條,經核查,該駕駛人檔案內容信息完整,考試信息記錄完整,朱某江為C1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未記滿12分免于審驗,近三年駕駛人無事故記錄,駕駛證狀態(tài)正常。經了解,事故發(fā)生時朱某江身體健康,無影響駕駛的疾病,家庭和睦,未發(fā)現(xiàn)有存在影響駕駛的情形。朱某江經醫(yī)院救治無效于2020年8月26日死亡。
3、冀AP6169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型號BJ4253SNFKB-XJ,機動車所有人: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初次登記日期為2015年2月13日,檢驗有效期止2021年2月28日。檔案資料及憑證齊全有效,車輛號牌(有一只損害)、車輛識別代號、車輛標牌(發(fā)動機型號除外)和車輛外觀等主要數據與登記信息相符,但實車上的發(fā)動機型號和發(fā)動機號與登記信息不符。發(fā)動機型號和發(fā)動機號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經核查,屬于私自更換發(fā)動機未辦理變更登記。造成安全技術狀況存在隱患。
4、冀AHA58掛盛川達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型號HSF9400CCY,機動車所有人:張某鎖,石家莊市行唐縣市同鄉(xiāng)******,初次登記日期為2015年10月20日,檢驗有效期止2020年10月31日。檔案資料及憑證齊全有效,車輛號牌、車輛標牌和外廓尺寸等主要數據與登記信息基本相符,該車后防護裝置變形,第二軸右側輪胎磨損嚴重,不符合GB7258規(guī)定。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與檔案中留存的不符,通過查看2018年和2019年度該車檢驗資料照片車輛識別代號明顯不一致。該車后防護裝置變形,第二軸右側輪胎磨損嚴重,不符合GB7258規(guī)定。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與檔案中留存的不符,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屬于拼裝車輛。以上造成安全技術狀況存在隱患。
5、冀AK273B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非營運,車輛型號SC6449DV4,機動車所有人:靈壽縣農業(yè)技術推廣中心,初次登記日期為2015年5月26日,檢驗有效期止2021年5月31日。檔案資料及憑證齊全有效,未發(fā)現(xiàn)問題。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后面)、車輛外觀(嚴重變形)等主要數據與登記信息相符,未發(fā)現(xiàn)其他問題。
(三)駕駛人、車輛所屬企業(yè)及相關職能部門管理調查
1、肇事車輛冀AP6169藍色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為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車輛《道路運輸證》證號為“冀交運管石字130125018239號”,發(fā)證日期2017年10月24日,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冀AHA58掛綠色盛川達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所有人張某鎖,車輛《道路運輸證》在事故車內未取出(狀態(tài)不祥)。冀AP6169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HA5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經營人為張某鎖,張某鎖于2017年10月以租賃方式獲得實際經營權,并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實施自主經營。張某鎖,男,住址行唐縣市同鄉(xiāng)******,身份證號為13012519890912****。肇事駕駛人董某賢,男,駕駛證號13012319711006****,準駕車型A2,住址為正定縣南樓鄉(xiāng)******,從業(yè)資格證號碼13012319711006****,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0月16日,有效期限2025年10月15日,培訓教育起止時間為2018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董某賢是車輛實際經營人張某鎖自主聘請的駕駛人,未向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備案和簽訂駕駛人聘用合同。
2、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1日,是由兩名股東聯(lián)合投資的一家汽車銷售、汽車銷售信息咨詢服務和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的私營企業(yè),營業(yè)期限2010年8月31日至長期,注冊資金1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彥(女),身份證號13233719730901****,家庭住址行唐縣龍州鎮(zhèn)******。企業(y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許可證號為“冀交運管許可石字130125300437”。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銷售信息咨詢服務和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公司位于行唐縣龍州鎮(zhèn)永昌北路。公司實際現(xiàn)有車輛143輛(含掛車),納入源頭監(jiān)管備案的車輛79輛(含掛車)。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現(xiàn)有員工4名(駕駛人除外),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較健全,公司股東、經理李某杰主管安全公里,并兼安全員和交通安全員(均沒有安全員資質)。公司建有監(jiān)控平臺,配備2名監(jiān)控員,負責對本公司車輛監(jiān)控。
(四)事故發(fā)生路段轄區(qū)警務安排落實情況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情況
1、根據靈壽縣交警大隊《2020年7、8月份執(zhí)勤中隊責任路段劃分》計劃,G234屬于執(zhí)勤二中隊管轄。二中隊現(xiàn)有人員9人,其中民警1人,輔警8人,中隊長梁某錦,指導員鄭某平(職工),分為兩個執(zhí)勤小組,其中指導員鄭某平帶領1組5人,負責G234沿線交通秩序管理。靈壽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王某民分包該中隊。8月20日,該中隊在大隊的統(tǒng)一安排下,集中開展國省道交通違法查處行動,指導員鄭某平帶領1組5人,采取定點查處與巡邏管控相結合的方法,在G234與新井線(X066)路口至行唐界之間開展巡控,自8時36分至16時42分(均為處罰決定書開具時間)共查處各類違法行為38起,其中大型車輛違法17起,其它車輛違法21起,履行職務情況良好。
2、靈壽縣公安交警大隊宣傳工作緊緊圍繞公安交通安全管理中心工作,“一盔一帶 安全常在”、“生命無價 酒后禁駕”、“五進”、“減量控大”等工作,努力提升交通安全意識。發(fā)布新聞稿件252篇、開展現(xiàn)場執(zhí)法藍鯨網絡直播96場次。每周3次向社會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百條違法車輛、高危運輸企業(yè)”等六類情況,督促駕駛人和運輸企業(yè)遵章守法。深入重點運輸企業(yè)、行政單位、中小學校、居民社區(qū)、開展交通安全宣講210余場次,發(fā)放交通法規(guī)、事故案例資料1.6萬余份。受教育群眾5.3萬余人,受教育重點駕駛人3650余人。深入農村地區(qū),開展農村交通安全宣傳500余場次。走進農村村委會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廣播120場、進集市宣傳120場此、進飯店開展宣傳240場次,在村內顯耀位置更新制作交通安全宣傳櫥窗60余處。農村受教育群眾達3萬余人。聯(lián)合安監(jiān)、消防、人防、司法等多家縣直機關單位在城區(qū)廣場、公園開展聯(lián)合宣傳教育活動15場次,提升全社會交通安全意識、文明意識。
(五)深度調查暴露問題
1、事故路口及路段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1)事故路口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和不完善交通安全隱患,事故發(fā)生路口無村莊標志、無“十字”路口指示標志,中心隔離帶內設置的“道口”標志被樹木遮檔,自東北向西南行駛車輛無法觀察到,道路中心開口未設置信號燈或者警示標志。
(2)事故路段存在中心隔離和路側開口過多交通安全隱患。靈壽縣交警大隊對此問題已于2019年4月16日、5月7日、5月17日分別向靈壽交通運輸局發(fā)函,建議對G234行唐界至孟托村口路段46處中心隔離開口和中心綠化帶綠植較高影響行車安全視距問題進行整改,至本次事故發(fā)生未見整改。
2、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對駕駛人管理教育不到位,交通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隱患突出
(1)該公司車輛、駕駛人底數未向轄區(qū)交警大隊及時、如實報備接受源頭監(jiān)管,公司名下實際車輛143輛(含掛車),納入源頭監(jiān)管車輛79輛(含掛車),肇事車輛冀AP6169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HA5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均未納入監(jiān)管服務平臺實施源頭監(jiān)管,公司對該車失管漏管。
(2)公司未落實駕駛人聘用制度,駕駛人與公司均沒有簽訂聘用合同,對駕駛人失管漏管,部分車輛實際經營人不及時、不如實向企業(yè)提供車輛駕駛員信息,致使企業(yè)不掌握實際經營人聘用駕駛人情況,公司對所屬駕駛人管理教育制度不到位,教育培訓未按時開展,教育流于形式。
(3)公司所屬車輛交通違法較多,安全隱患突出,有15輛車存在3條以上交通違法未處理,該公司未按照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教育廳、應急管理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道路運輸單位配備交通安全員的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交通安全員。
六 責任追究情況
(一)肇事駕駛人追究情況
靈壽縣交警大隊于2020年8月21日對冀AP6169、冀AHA58(掛)號貨運車駕駛人董某賢立案偵查,同日董某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靈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向靈壽縣人民法院提請逮捕。9月4日被靈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二)企業(yè)管理責任人追究情況
1、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行唐交警大隊分別對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彥進行約談,要求對公司安全隱患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2、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對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管理人靳某彥進行處罰,對其所屬隱患車輛業(yè)務進行鎖定并禁止上路行駛。
3、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針對行唐縣盛安汽貿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已向行唐縣人民政府進行了函告,建議督促整改并依法對企業(yè)負責人管理責任進行追究。
(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責任追究情況
1、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將有關安全隱患問題分別向當地政府進行了函告:針對事故路口及路段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問題,函告靈壽縣政府,對隱患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責任依法進行追究。
2、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對靈壽交警大隊大隊長進行約談,要求加強對國省道、縣鄉(xiāng)、農村道路的交通管理,排查安全隱患,嚴查各類超員、超速等各種交通違法行為。在全市“減量控大”工作會議上,靈壽交警大隊大隊長向全局做了書面檢查。
七 調查成果運用及效果
為深刻吸取靈壽縣“8.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深入排查全市道路運輸交通安全風險隱患,嚴格落實事故預防重點措施,全力確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xù)平穩(wěn),采取以下措施:
(一)靈壽縣交警大隊就國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開展一次排查,及時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提出整治建議,主動向政府報告,督促責任部門立即開展整治。
(二)加強國省道路巡控警力部署和勤務安排,嚴格按照公路巡警中隊建設要求,增加警力不定時不定點巡邏頻次,開展網上巡查,實現(xiàn)不間斷巡控。
(三)以創(chuàng)建“國省道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路”活動為契機,加快落實G234大中型貨車靠右行駛管理,采取規(guī)范車道行駛、降低車速、設置電子監(jiān)控、電子抓拍等措施,保障道路行車秩序,減少事故發(fā)生。
八 交通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靈壽縣人民政府在第一時間組織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人員成立一對一工作組,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解決受害方生活生產困難,協(xié)調處理后續(xù)事務,組織醫(yī)院對事故傷者全力救治,經過周密細致工作,所有傷者得到有效救治,并陸續(xù)治愈出院。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事故當事人、事故車方單位及相關保險公司等及時進行了損害賠償調解,所有事故受害方對事故處置處理工作均表示滿意,整體的事故處理過程工作得到了平穩(wěn)有序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