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會房價飆漲,甚至一天一個價,購房者或賣房人在簽署房屋交易合同之后又反悔的新聞并不少見。賣方在面對房價不斷上漲帶來的巨大利益時,心里頭難免會生悔意,而買方最擔心的是房主毫無理由地反悔毀約。省會的靳先生就碰上了這檔麻煩事兒。他通過中介與房主簽了合同,可人家死活不賣了,無奈的他只好將房主告上法庭,讓法院判決為視誠信為兒戲的違約房主上了一堂法治課。
簽了合同交了定金辦了貸款,房子卻不賣了
2016年8月7日,靳先生通過某房產經紀公司與周女士簽訂一份《石家莊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靳先生購買周女士名下一套住房,總房款69萬元。合同簽訂之日,靳先生支付定金1萬元。靳先生需辦理市職公積金51萬元。雙方須在房產經紀公司通知辦理過戶之日按時辦理相關過戶手續(xù)。如周女士違約,靳先生有權選擇要求周女士雙倍返還定金或者支付房屋總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另行賠償。
合同還約定,靳先生向房產經紀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10350元。合同簽訂后,靳先生如約向周女士支付定金1萬元,周女士的委托人直接將這1萬元交付給房產經紀公司作為物業(yè)保證金。同日,三方還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
2016年9月7日,房產經紀公司為靳先生辦理了貸款。9月10日,周女士表示,房子不賣了!
靳先生非常生氣,他把所有手續(xù)都辦好了,周女士咋能說反悔就反悔?通過房產經紀公司協商不成,靳先生一氣之下將周女士和某房產經紀公司告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1萬元,并支付原告違約金6.9萬元,賠償原告居間服務費10350元及其他相關費用2180元。
被告房主稱合同無法履行是原告違約造成
被告周女士也是一肚子委屈,她在法庭上辯稱,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原告要求違約金數目過高,應予降低;合同無法履行是因為原告違約。
周女士稱,合同約定付款方式是原告支付定金1萬元,由原告向被告自行交接,但合同簽訂后原告沒有依約向被告支付定金,而是將定金交給房產經紀公司,原告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原告存在欺詐行為。因為原告需向市職公積金貸款51萬元,但在手續(xù)辦理過程中,被告得知原告愛人無工作,根據相關政策,原告不可能貸款51萬元,其是為了促成合同達成,隱瞞了重要事實,存在欺詐行為,具有重大過錯。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承諾15天至20天辦完所有手續(xù),但一個月后,公積金貸款程序都沒有介入,公司為促成合同履行胡亂允諾,致使雙方的合同無法履行,其存在重大過錯。違約責任并不是由被告造成,原告各項損失也不應由其承擔,而應由某房產經紀公司承擔。
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稱,其并未承諾辦理公積金的時間期限,被告周女士要求該公司返還原告主張的費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原告與被告周女士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將其名下一套房產出售給原告,實際成交價為69萬元。原告交付的1萬元定金直接交付給某房產經紀公司,作為被告周女士的物業(yè)保證金。如房屋交付后,被告周女士沒有其他欠交的物業(yè)費用,則由經紀公司轉付被告周女士。原告需支付首付款17萬元,并辦理市職公積金貸款51萬元。雙方在某房產經紀公司通知辦理過戶之日按時辦理相關過戶手續(xù),逾期導致的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如經原告和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催告,被告三日內仍未履行,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周女士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支付房屋總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周女士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和三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均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各方均應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被告周女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催告,明確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其雖稱原告存在欺詐行為及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未按承諾辦理所有的手續(xù),但原告和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并不認可,被告周女士亦無證據證實,故對被告周女士的說法,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存量買賣合同,被告亦同意,故該合同應予解除。被告周女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故應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相關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總房款69萬元的10%計算的違約金6.9萬元,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周女士簽訂的存量買賣合同,被告周女士向原告靳先生支付違約金6.9萬元,并賠償原告居間服務費10350元;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返還原告靳先生1萬元及過戶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