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訊(記者張宇)因不滿同事平日的擠對,在某大學當保安的李某用買來的硫酸潑向對方,造成被害人重傷。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近日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李某今年28歲,河北張家口人,案發(fā)前在某大學擔任保安。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瑣事對被害人劉某不滿,于2016年3月29日13時許,在海淀區(qū)某大學校內保安宿舍中,持事先準備的含有硫酸成分液體潑向劉某頭頸部及雙上肢等部位,造成劉某五級傷殘。
據(jù)李某供述稱,他擔任保安一個多月時,總覺得他的保安班長馬某擠對他,話里話外總想讓他主動辭職。為了讓他“閉嘴”,他給了馬某400元錢,但馬某收錢后又讓劉某(被害人)繼續(xù)擠對他,并且話中帶刺,還讓他多干活,他一直忍著沒吱聲,直到2016年3月份,他實在忍不了了,決心報復劉某。
李某稱,他在一個個體攤販處買了壺硫酸備用。事發(fā)當天中午,他發(fā)現(xiàn)劉某在床上休息,就從床下箱子里拿出硫酸,擰開蓋后向劉某頭部位置一潑,硫酸潑在了劉某的臉上,就見劉某大叫著捂著臉,跳下床跑出去。而他將塑料壺扔了后,騎著自行車去了校園內一個樹林中坐著,大概1個小時左右,學校的校警過來將其抓獲,把他帶到保衛(wèi)處。
據(jù)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證實:被害人頭部、面部、頸部、胸部、雙手,雙上肢、左側上下眼瞼及雙耳均被燒傷,全身總燒傷面積為20%。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重傷二級,五級傷殘,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紤]本案因同事之間矛盾引發(fā),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所犯基本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