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撫順殘疾按摩師于海義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2時7分許,被害人呂某酒后來到某足療休閑館持手機在門外敲門。被告人于海義在足療休閑館一樓足療室的足療床上休息,被敲門聲叫醒。被害人呂某在店外敲門稱要進店足療,于海義未給其開門。呂某在門外推拽上鎖的大門,欲進入店內(nèi),于海義返回足療室取出折疊尖刀返回,并在客廳門口掰開折疊尖刀。此時被害人推拽開大門,通過門廳并扒開門廳與客廳間的屏風(fēng),于海義持折疊尖刀刺中呂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樓休息的叢某某、王某某聽到聲音來到一樓并撥打120及110,后于海義隨120救護車將呂某送至撫順市礦務(wù)局醫(yī)院,并于醫(yī)院內(nèi)逃離,被害人呂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11月15日,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2020年11月18日上午,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于海義故意傷害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于海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義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5000元。隨后,被告人于海義提出上訴。
2021年7月2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次審理。9月10日對二審進行公開宣判: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zhǔn)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判決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臺記者 韋昊巖 曹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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