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分析】
誰是潛在的施暴者
為何伴侶和親人會成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戀愛對象是否為潛在的家暴施暴者?
國家二級心理學家劉富強表示,從心理學上來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概有兩種成長記錄,一是其成長的家庭充滿暴力,他為反抗暴力而成長成暴力者,從表面上就能看出非常沖動性的暴力。二是他生活在充滿身體暴力和語言暴力的家庭中,造成壓抑和退縮的性格,在職場與他人相處時唯唯諾諾,像個“好好先生”,但是在家里十分暴力。
“我遇到過一個案例,有位先生在辦公室里是個好好先生,在家里老婆比他強勢,他很聽老婆的話。他的暴力只對自己的孩子,曾經(jīng)把兒子的雙手綁在樓梯扶手上,然后用皮鞭抽,還拿糞便糊兒子的嘴巴。這種人通常在幼兒時期曾被父母家暴,他非常害怕施暴者,不斷地壓抑自己,發(fā)展成‘討好的小孩’,長大后遇到比自己強勢的人也習慣討好。但是,遇到和他一樣弱勢的孩子,就可能對其使用暴力。”劉富強說。
“眼鏡蛇”最可怕
旅美臨床心理學家黃維仁博士認為,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家庭背景中,常見父親會毆打母親,更可能是父母都會毆打他。家中可能有父母離婚、男盜女娼、吸毒、酗酒的問題。施暴者從小飽受身體與心靈上的摧殘,被打出一顆崇尚暴力的心。
黃維仁認為,家暴施暴者的類型分為三種,“普通型”、“惡犬型”和“眼鏡蛇型”。
“普通型”偶爾會脾氣失控,會拉扯、大吼、打耳光,但情況不算太嚴重。
“惡犬型”像極兇惡的狗,且看不見自己的缺點,總以為自己才是受害者。同時,他們是典型的大男子主義者,嫉妒心、占有欲和控制欲很強。事實上,他們非常依賴妻子,并害怕被拋棄,所以采用施暴的方式掩飾自己的軟弱。
“眼鏡蛇型”施暴者十分冷靜、冷酷無情、極度自信、喜歡報復并擅長控制他人,有時甚至鼓勵妻子外遇,然后以暴力折磨、控制妻子。最可怕的是,他們施暴時在心理、生理上比平時更趨穩(wěn)定,甚至可以算準每一拳的力道。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點是反家暴利器——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保護令不再是歐美電影和香港TVB電視劇中的“道具”,而是真正走進了我們的生活之中。3月1日,莆田市城廂區(qū)法院發(fā)出了《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日的福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其實,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之前,泉州就已開始探索反家暴新模式,并形成了自己行之有效的經(jīng)驗模式。其中,泉港法院、德化法院率先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議庭”。自2013年至今,泉州已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23份。
【新法解讀】
最大亮點: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依據(jù)很明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副庭長黃蘊真認為,過去當事人沒有法律意識,不懂保護自己,當家暴出現(xiàn)時,不懂得報警、舉報,導致家暴愈演愈烈,產(chǎn)生嚴重后果?!斗醇彝ケ┝Ψā返氖┬?,明確地以法律的形式來約束家暴行為。“一旦發(fā)生家暴,被家暴者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黃蘊真介紹,新法最大的亮點即人身安全保護令。新法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保護令具有法律的威懾力,當保護令下發(fā)至當事人所在轄區(qū)派出所、社區(qū)居委會時,他們有監(jiān)督作用”,一旦施暴者再次施暴,可以進一步采取措施。
黃蘊真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以“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鮮明態(tài)度,宣告了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譴責,明確了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社會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糾紛,而是違法犯罪,是對家庭成員人權的侵犯。泉州兩級法院將致力完善“反家暴審判工作”,堅持對家暴案件優(yōu)先立案,積極引入心理干預、親情陪護制度,強化加害人的心理矯正,修復受損家庭關系。
“這是一部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而制定的法律。”黃蘊真表示。
申請條件:輕微家暴即可申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wǎng)絡”常務理事夏吟蘭認為,家庭暴力是反復發(fā)生、具有周期性,甚至是一次比一次嚴重的。因此《反家暴法》希望,當你受害不是那么嚴重的時候,就趕快求助,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或者緊急庇護,脫離這個環(huán)境,避免繼續(xù)受暴,防止家庭暴力由一般的毆打升級為虐待、傷害甚至殺人。
那么,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當事人只要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非必須依附于其他訴訟一并申請,此外,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亦可以代家暴受害者申請。
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超過六個月,且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由此加大了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力度。
如何裁定?確信暴力存在即可
黃蘊真表示,法院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作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時,將結合傷情照片、病歷、出警記錄等證據(jù),同時也允許法官行使綜合審查判斷。
她解釋,法院依法對傷情照片、醫(yī)院病歷、接警或者出警記錄、帶有威脅內容的錄音和手機短信等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jù)進行審查,同時重視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5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shù)淖C言,在此基礎上,允許法官充分行使綜合審查判斷。在證據(jù)不足或者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只要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內心確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險性較大的,就可以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首令發(fā)出
禁止丈夫騷擾妻子
3月1日,莆田市城廂區(qū)法院發(fā)出了《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日的福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對面臨家暴的蕭某進行人身保護。
據(jù)了解,3月1日上午,莆田城廂區(qū)法院收到了原告蕭某(女)的人身安全保護申請。蕭某在起訴請求與被告王某(男)離婚的同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蕭某稱,結婚后,她經(jīng)常被丈夫王某毆打,并且提交了相關證據(jù)。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蕭某的人身安全保護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規(guī)定,故當天下午即向當事人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蕭某。若王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將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訓誡,并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