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現(xiàn)場圖
華商報訊(記者 曾春)拿著交警出具的“返還物品憑證”,商洛的程女士去停車場取車,卻被告知要交900元的“保管費”。交警隊第一次給停車場打電話后,停車場將收費標準降為300元;交警隊第二次打過電話后,事故車輛被免費放行。
停車場:不收“停車費”,收的是“保管費”
2015年12月18日晚,程女士駕駛“陜HD38××”小車行駛至福銀高速藍商段時,撞到前面一輛小車的尾部,致使她和前車乘車人受傷、兩車均有損壞。事發(fā)后,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藍商中隊民警趕到,并聯(lián)系了拖車,隨后兩輛車被拖到商州區(qū)楊峪河鎮(zhèn)的西安援手汽車救援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停車場。
1月18日早上,程女士從商洛交警高速大隊處拿到“返還物品憑證”,去停車場取自己的車。工作人員告訴她,車剛好停了一個月,要按每天30元收“保管費”。這讓她很氣憤:停車場早都不能向事故車輛收取停車保管費了,這兒怎么還收?
當日下午3時,華商報記者和程女士一起來到援手停車場。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可以優(yōu)惠,原來每天30元,現(xiàn)在每天按10元算,一共300元。“交警隊領導打過電話了,所以優(yōu)惠”。
“我們有成本,不能賠錢。”工作人員說,現(xiàn)在不收停車費了,收的是保管費,按照以前的“停車費每天30元”的標準收取。被問及是否知道從2014年5月1日起,事故車輛的費用不應該由車主或司機來承擔,而是由交警部門承擔時,工作人員堅定地說,并沒人給他們承擔這筆費用,“我們這標準沒有物價部門核準,也沒有票據(jù)啥的。”
程女士決定去交警隊反映情況。華商報記者在停車場發(fā)現(xiàn)一塊牌子,上面清楚寫著: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商(實際上已改為藍商)高交大隊涉案車輛停放點。
交警隊:可能是民警通知不到位
對于是否告知停車場不能收取事故車輛停車保管費一事,交警高速大隊大隊長李聯(lián)升稱,并不清楚,需要了解。華商報記者獲悉,援手停車場是高交大隊指定停車場。
“我們早前就已經(jīng)通知過指定的停車場,不能再問事故車輛收取停車費等。”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周丹中說,之所以停車場還在收,有可能是民警在通知停車場時,只通知了以后不能問事故車輛收取停車費等,并沒有通知這部分費用由交警隊承擔。因為停車場要掙錢,所以向事故車輛要錢。
隨后,周丹中電話通知藍商中隊負責人,要求先把程女士的車放行,至于產(chǎn)生的費用將由交警隊給停車場結算。“停車場必須按物價部門核準標準收費,并給我們出具正規(guī)發(fā)票”。
已經(jīng)通知停車場不能向事故車輛收費,但停車場還在收,交警部門有無相應措施?周丹中稱,停車場是企業(yè),不好管。
華商報記者從程女士處獲悉,她已免費從停車場取走了車。
律師觀點
被收費的事故車主可起訴停車場
“被收費的事故車主或司機,可起訴停車場。”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范欽解析說,交警部門查封扣押的違法車輛,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但《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因查封、扣押措施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所以,事故車主并不需要承擔此項費用。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guī)定,交管部門扣留車輛發(fā)生的保管費,由作出扣留決定的交管部門承擔,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但這項法規(guī),在商洛執(zhí)行得似乎并不徹底。1月7日,《華商報》就報道了“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商州大隊指定的小兵汽修廠,向停放四個月的發(fā)生事故的救護車收取2000多元停車費”一事。僅僅過了十多天,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交大隊指定的停車場又欲收取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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