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常鎧霖強奸終審獲刑
強奸未遂拍裸照 不服一審上訴 法院:嫌棄受害人嘔吐并非犯罪中止 被告人獲刑三年半
特型演員常銀生(藝名常鎧霖)涉嫌強奸書畫愛好者一案(本報曾報道)又有新進展。
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判決,認定常銀生強奸未遂,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半。法院認定,常銀生犯罪未遂系因其嫌棄受害人嘔吐,并非犯罪中止。此前,北京天璽書畫院的王某和馮某在案發(fā)后因將被害女子所穿內褲扔掉,被二中院終審以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有期徒刑11個月。
強奸女書畫愛好者 特型演員獲刑
今年5月20日,大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2014年5月25日晚9時許,常銀生在北京天璽書畫院內,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機,欲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未果,其間,常銀生強行對丁女士拍攝裸照。后被害人丁女士報警,民警電話聯(lián)系常銀生后,常銀生于5月26日20時許在地鐵四號線高米店南站投案。
據(jù)悉,20多歲的丁女士是房山人,從小就喜歡書畫。2013年冬天,丁女士在朝陽觀音堂舉辦的一次書法筆會上認識了常銀生,兩人互相留了微信號。丁女士稱,兩人偶爾通過微信聯(lián)系,都是談論和藝術有關的事。
2014年5月,北京天璽書畫院的王某聯(lián)系丁女士,請她和常銀生一起在書畫院聚餐,討論書畫。
2014年5月25日下午,丁女士開車從方莊橋附近接到常銀生后,一同前往位于大興區(qū)的北京天璽書畫院。
丁女士說,當晚每人喝了約4兩52度的白酒。晚上9點半,她到書院北側屋內的洗手間,當時常銀生和王某還在院子里喝酒。大約15分鐘后丁女士從洗手間出來,看到常銀生在臥室內,隨后她被常銀生推倒遭強暴。丁女士說她一直大喊救命,但是沒人救她。之后,常銀生拿出手機不停拍照。事發(fā)后,丁女士報警。
庭審中,常銀生辯稱他主動放棄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其行為是犯罪中止。他的辯護人認為,常銀生是酒后亂性,一時沖動,請求法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大興法院認為,常銀生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鑒于其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大興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常銀生有期徒刑3年6個月。常銀生不服上訴。
未遂系嫌棄受害人嘔吐 非犯罪中止
常銀生稱,他主動放棄犯罪行為,系犯罪中止,其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
二中院審理認為,常銀生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法院查明,常銀生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沒有得逞是因對被害人嘔吐產生了嫌惡,并非自動放棄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條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對于其所稱的自首情節(jié),經查,案發(fā)后被害人即報警,司法機關已經掌握常銀生的主要犯罪事實。常銀生自動投案時,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不構成自首。
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常銀生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判決 書畫院兩人藏證據(jù)被抓
常銀生涉嫌強奸被刑事拘留后,北京天璽書畫院的王某、馮某也被抓。
51歲的王某是北京市人,碩士研究生文化;44歲的馮某是山西省農民。本案中,受害人丁女士及相關證人證言顯示,王某被稱為王院長,馮某被稱為馮經理。
大興法院認定,案發(fā)當天,王某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常銀生強奸后,王某將丁女士所穿內褲扔到書畫院的垃圾桶內,后又授意馮某將內褲扔到書畫院外排水溝內。馮某最終將丁女士內褲藏匿于書畫院南側平房門附近的黑色膠皮墊下。
據(jù)王某供述,當晚三人喝了酒。飯后,他在畫室寫字,馮某稱常銀生走了。因看到丁女士的車還在,他和馮某就去北側房間找丁女士。他在臥室門口看見地上有嘔吐物和毛巾等,還看見丁女士側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丁女士說常銀生欺負她、并拍了照,已告訴男友,男友讓她報警。
王某供述,他進屋時踩到嘔吐物,就在地上類似毛巾的東西上蹭了蹭腳。后來想到上面有他的足跡,就把那個東西拿起來,才發(fā)現(xiàn)是一條內褲。他自稱沒多想就將內褲扔進垃圾桶,后來又讓馮某把內褲再扔遠點。
民警調查時,發(fā)現(xiàn)兩人隱瞞事實,將二人抓獲。
大興法院認為,王某、馮某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均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jù)罪。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判處馮某有期徒刑11個月。王某不服上訴,他說當時不知道扔掉的是丁女士的內褲,也沒有指使馮某將內褲扔掉。他稱內褲并非證據(jù),希望改判其無罪。
二中院認為,王某目睹丁女士所處狀況,并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強奸后,將放置于案發(fā)地的丁女士內褲帶出屋外丟棄,后又指使馮某將該內褲再行丟棄,在案證據(jù)足以認定上述事實。王某、馮某丟棄、藏匿內褲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機關對常銀生涉嫌強奸一案的偵查工作正常進行,構成幫助毀滅證據(jù)罪。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