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nèi)新聞]連續(xù)多日的公開審理中,當劉漢、劉維等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上不斷辯稱其組織并非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時候,4月2日,公訴人在法庭舉證質(zhì)證環(huán)節(jié),當庭出示了一組實物證據(jù):17支槍和大量彈藥。
當數(shù)量如此之多的槍支彈藥呈現(xiàn)法庭,旁聽人員無不感到震驚,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明確表示震驚與震撼。
當庭所展示的17支槍中,有滑膛槍及各類制式手槍等,其中包括兩支軍用微型沖鋒槍。17支槍還只是本案的部分槍支。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劉漢、劉維涉黑犯罪集團自1998年以來,先后購買、持有槍支共20支,手榴彈3枚,軍用子彈677發(fā),鋼珠彈2163發(fā)。在該集團涉嫌所犯故意殺人致人死亡案件中,其中4起作案工具均為槍支:殺害周政案,作案工具為兩支滑膛槍;殺害陳富偉、曾斌、阮孝龍三人案,作案工具為3支手槍;殺害王永成作案工具為兩支手槍、一支滑膛槍;劉漢1000萬元買史某人頭案,準備槍殺史某的作案工具為兩支手槍。
在對劉漢、劉維涉黑集團的公審中,所分7案,案案涉槍。據(jù)起訴書指控,該涉黑集團受審36人中,涉嫌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罪的成員多達11人。其中該涉黑集團的組織、領導者劉維先后持有槍支5支,骨干成員曠曉燕先后持有槍支5支、鋼珠彈640發(fā),二人均為該集團持有槍支數(shù)量最多者;骨干成員曾建軍先后持有五六式?jīng)_鋒槍2支、手槍1支,手榴彈3枚;骨干成員中肖永紅先后持有手槍2支、子彈616發(fā);骨干成員陳力銘先后非法買賣槍支1支,持有槍支2支,彈藥27發(fā);田偉先后持有鋼珠槍2支、鋼珠彈1523發(fā);袁紹林先后持有滑膛槍2支、子彈55發(fā);張東華、桓立柱、詹軍等人各持有槍支1支;劉光輝因替劉維管理槍支彈藥,亦涉嫌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盡管部分被告人對非法買賣、持有這些槍支彈藥予以否認,但公訴人通過法庭上出示槍彈鑒定意見書、扣押槍彈物品清單、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大量證據(jù),形成完整的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的證據(jù)鏈,對這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予以了有力的回擊。
在“保護傘”劉學軍、劉忠偉、呂斌一案中,檢察機關指控劉忠偉在明知劉維不具有持槍資格的情況下,為劉維提供手槍子彈多發(fā);劉忠偉還向呂斌索要槍支配件,幫助劉維修復一支“六四式”手槍。
公訴人指出,劉漢、劉維涉黑集團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藥數(shù)量很大,危害極大,后果極其嚴重。他們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秩序,這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典型特征之一。